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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01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阻塞性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神经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严重功能障碍)、循环系统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缺血性心肌病、心肌纤维化、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肝炎活动期(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消化系统溃疡(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高血压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血液系统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强迫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泌尿系统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帕金森氏病、股骨头坏死、垂体瘤、原发性肺纤维化、动脉硬化闭塞症、重症肌无力、癫痫病、活动性结核病、脑瘫。

02门诊大病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放化疗、脏器移植(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限儿童)、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限儿童)。

此外,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02

申报流程

(一)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鉴定及保障待遇时间每月10日前受理门诊特殊疾病申报资料,每月月底前完成评审鉴定工作,经鉴定通过的病种自申报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疾病相关待遇。

(二)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参保村(居)委会、社区、高校或乡镇卫生院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就诊医疗机构完整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机构盖章),仅提供门诊病历的须同时提供充分的就诊证据。参保村(居)委会、社区、高校或乡镇卫生院及时汇总整理,并填写《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鉴定汇总表》后,向参保地医保部门集中申报。

03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01门诊慢性疾病待遇

成人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学生儿童起付标准金为每年元。起付标准金以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甲类费用60%,乙类费用55%(纳入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特乙类国家谈判药品按规定自负比例执行)。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02门诊大病待遇

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参保居民在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有效期内住院的,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04

就诊、购药与结算

(一)符合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到城乡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

(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凭本人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单位就诊、购药。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疗保医院结算。未实现门诊联网结算的,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持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明细单、处方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门诊特殊疾病患者购药,每次不超过两个月药量。

(四)门诊特殊疾病在统筹区域外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的报销工作需在次年的1月5日到25日期间,将诊断证明、门诊病历、门诊票据原件(机打票据)、费用明细单、处方等同社会保障卡交于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对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办理报销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部分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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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人员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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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社局

监制:史润夏

原标题:《医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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