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推荐

本临床为第二代ALK抑制剂;I期临床数据显示:疾病控制率达%;既往最多接受过一线化疗方案,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耐受,且未接受过针对抗肿瘤的其他相关治疗可参加;ALK阳性患者可参加;既往接受过靶向、免疫治疗患者不可参加;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的脑转移患者可参加;全国多中心。

研究中心

北京

辽宁盘锦、沈阳、锦州

广东广州、湛江、佛山、梅州、深圳

河南南阳

江苏淮安

山东潍坊、滨州、烟台

河北沧州、保定、石家庄

吉林长春

河南郑州、新乡、开封

上海

天津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杭州、金华、台州、宁波

江苏扬州、无锡、徐州、常州、连云港

安徽芜湖、合肥、蚌埠

山东济南

湖北武汉、襄阳

陕西西安

福建福州、厦门

四川成都

重庆

广西南宁、桂林

贵州遵义

云南昆明

湖南长沙

江西南昌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CT-是首药控股自主研发、具有完全知识产权的1类创新药,是全新结构的二代ALK抑制剂。

I期临床试验数据

研究数据表明:对于既往没有接受过ALK抑制剂治疗的ALK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mgQD剂量组的客观缓解率(ORR)为87.5%,疾病控制率(DCR)为%;对于克唑替尼耐药的病人,mgBID剂量组的ORR为83.3%,DCR为%,疗效在同类药物中表现优异。

不良反应大多数为1-2级的胃肠道反应和转氨酶升高,与同类ALK抑制剂相比,其安全性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研究药物:CT-(III期)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

试验题目:比较CT-与克唑替尼治疗ALK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开放III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一二三线治疗ALK阳性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申办方:首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入选标准

1、年龄为18周岁及以上。

2、性别:男女不限。

3、ECOGPS评分为0-2分。

4、预计生存期不少于12周。

5、根据国际抗癌联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癌症(UICC/AJCC)TNM分期标准第8版,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IIIB-IV期NSCLC,且ALK为阳性(入组许可接受本地进行的FISH、VentanaIHC、RT-PCR检测),受试者必须提供存档和/或活检组织进行中心实验室ALK基因检测;且ALK为阳性(入组许可接受本地进行的FISH、VentanaIHC、RT-PCR检测),受试者必须提供存档和/或活检组织进行中心实验室ALK基因检测。

6、根据RECISTV1.1(实体瘤),受试者至少存在一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接受经局部治疗后出现明确进展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仅骨转移或仅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

7、受试者既往最多接受过一线化疗方案,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耐受,且未接受过针对抗肿瘤的其他相关治疗,包括ALK-TKI,免疫治疗、生物治疗(肿瘤疫苗、细胞因子、或控制癌症的生长因子)。

8、无脑转移;无症状性脑转移;有症状脑转移经过治疗稳定超过4周,并且已停止全身性激素治疗大于2周。

9、受试者必须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检测前7天内未接受影响以下结果的支持性治疗),定义如下:

肝功能:无肝转移,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ULN),总血清胆红素(TBIL)≤1.5倍ULN;有肝转移,则AST、ALT≤5倍ULN,TBIL≤3倍ULN;

骨髓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L;

血小板(PLT)≥75×/L;血红蛋白(Hb)≥80g/L;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30mL/min;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0、其他与抗肿瘤治疗相关的非血液学毒性必须已经恢复至≤2级(脱发除外)。

11、所有育龄女性的血清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整个研究期间和最后一次使用试验药物后至少3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高效避孕措施。

12、受试者同意并有能力遵从试验和随访程序安排,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5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罹患其它恶性肿瘤,已治愈者除外。

2、首次用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之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3、首次用药前3个月内出现过2级及以上的以下情况之一: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4、目前存在持续的≥2级的心律失常,任何程度控制不佳的心房纤颤或QTc间期>ms。

5、有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自身免疫疾病病史需要长期使用大量类固醇激素(不包含30天内连续使用稳定剂量≤30mg/日强的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的受试者。

6、≥3级的外周神经疾病。

7、目前有肺纤维化史、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等肺功能严重受损者。

8、胃肠道功能障碍或有可能会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能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或不良吸收综合症)。

9、有出血或出血倾向、有凝血障碍或血栓(不包含陈旧性血栓)的受试者。

10、活动性肝炎(乙肝:HBsAg或HBeAb阳性,且HBV-DNA≥IU/mL;丙肝:HCV抗体阳性且HCV-RNA≥0IU/mL);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抗体阳性。

11、首次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重大手术的受试者。

12、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或首次给药前48小时内进行过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

13、正在接受或在首次给药前至少1周不能停止使用下列药物的受试者:

a.强效CYP3A抑制剂(包括但不限于阿扎那韦、克拉霉素、茚地那韦、伊曲康唑、酮康唑、奈法唑酮、奈非那韦、利托那韦、沙奎那韦、泰利霉素、醋竹桃霉素、伏立康唑、葡萄柚、葡萄柚汁);b.强效CYP3A诱导剂(包括但不限于卡马西平、苯巴比妥、苯妥英、利福布汀、利福平、圣约翰草)。

14、受试者首次用药前2周内存在活动性病毒、细菌、真菌感染。

15、既往有明确的精神障碍史。

16、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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